2020年8月14日 星期五

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22 浏览次数: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调动各单位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积极性,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财政全额拨款的培训项目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主要负责办学单位资格认定、材料备案、质量监控、经费管理、证书颁发、年度考核社会培训指标认定等工作。根据“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各办学单位须切实履行办学主体责任。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开展财政全额拨款培训项目统筹管理的指定机构。

第五条各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项目,须填报项目申报书,经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备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办学单位不得设立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继续教育法人机构(包括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远程教育教学站等)。任何单位、团体、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学校的各类设施或以学校名义等通过挂靠、出租、外借和联合举办等方式在校内外进行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办学单位申报的项目应与其学科专业或业务有较高的相关性和匹配性。上级主管部门明文禁止的项目不得举办。各类办班要遵守政府教育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和学校办学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八条非学历继续教育中,培训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损害学校声誉。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各种类型的招生宣传。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管理培训项目,负责组织管理、过程管理、准备学习材料、新闻报道、经费结算、安排住宿就餐等后勤保障工作。如因项目需要,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按照学科、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组织协调相关二级学院或部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科学制订投标材料和培训方案;

(二)组建培训团队,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校内外优质教师,做好教学及相关学习资料配套事宜;

(三)培训结束后,提供学员成绩、培训总结、工作简报项目绩效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督促学员提交培训作业或小结并进行网上测评等其他项目要求事项;

(四)办学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应保护学员信息和教师信息,严禁泄露、出售教师和学员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办学单位必须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包括规范的教学文件、配套的规章制度、合格的师资队伍以及教学设备与场地等,必须妥善协调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培训项目办班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成熟的培训项目方案;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管理队伍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有相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信息资源

第十一条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代表学校发放。继续教育学院对各类学员的学习及发证等情况,集中归档管理。

第四章 合作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校内各办学单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办学。合作开展教育培训时,主体办学单位负责培训项目的立项申报、过程监管、经费分拨和结业完成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校内办学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详细了解其信誉、资质和实力;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合作协议(合同)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须保障学校办学及收益的主体地位。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单位须掌握办学主导权,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协议(合同)执行,不得下放和转移办学权利及职责。

有关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前须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拨款培训项目经费按文件要求和项目协议执行。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账目,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和划拨,经费使用和结余经费分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定,参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