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4日 星期五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2-06-22 浏览次数:98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考试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教风、学风建设,规范考试的组织、命题、制卷、监考、巡考、评阅、分析、装订、归档等各个环节工作,提升考试工作综合管理水平,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管理的总则和要求

第一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建设,提高考试质量,维护考试的公

正、公平性。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

涉及的各个工作环节及各类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

第三条考试工作环节包括考试命题工作,试卷的送印、保管工作,具体的考试工作,阅卷工作,考试规则及纪律、对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主管部门。

第五条凡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学院(部)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考核的形式和类型,并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公共课程考试采用机考,其他课程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等形式。

二、命题工作

第六条命题工作是考试工作的首要环节,各学院(部)

必须认真组织教师做好命题工作。

第七条命题应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指定的教材内容为范围,内容涵盖该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重点、难点。难易要适度,层次要合理。

第八条命题应规范、简洁、科学,试题含义要准确,并相对独立。题型的构成,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覆盖面要广,得分点要合理,试题类型一般包括填空题、名词解释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简述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论述题等类型。

第九条命题应保证足够题量,答题时间一般不少于一

个半小时。

第十条每门课程每个年级须拟制等质等量等效的AB套试卷,同时附有试题的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用于考试、补考。每套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每年级每门课必须重新命题,命题内容应有所不同。

第十一条命题教师须将每份试卷用继续教育学院下发的统一模板打印,填写成人高等教育结业考试命题审核表。学院(部)对试卷质量进行审阅和把关。

第十二条学院(部)的命题、审核工作一旦结束,同年级同专业的考试,无论是考试内容还是考试形式,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三条命题教师不得向考生泄漏试卷,违者依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三、试卷的印制、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命题工作结束后,由各学院(部)负责试卷的收集、审阅、印刷、保管。

第十五条签收、送印、打印、保管试卷的人员,要严格纪律,妥善保管试卷,不准泄漏试卷内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考试工作

第十六条考试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学院(部)须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对师生加强考试纪律的教育,严格规范考试,以保证每次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除机考课程以外,同年级同专业不同班级的课程的考试,必须用同一试卷,在同一时间进行,并统一安排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安排,一般师生比为115

第十八条业余、函授班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与全日制同步。

第十九条参加考试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考场纪律。

1.考生凭身份证参加考试,按指定座位入座,

将身份证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同时检查座位周围,除了考试必备的学习用品外,不得有其他任何物品;

2.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时间不足30分钟者不得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应立即停止答卷。考生不得将试卷等考试用纸带走或销毁;

3.考试期间,考生不得自行互借文具用品,确需借用,

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开卷考试,不得互借材料,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违者,监考人员应停止其考试,以违纪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

5.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一经发现,该门课程作零分处理,不予补考。

第二十条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做好对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遵守以下监考守则:

1.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2.在考生入场后,指导考生按指定座位入座,考生入座后,核对考生身份,宣读考试纪律;

3.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巡视考场,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4.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及时制止,尽量将学生可能发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终止于事发前;

5.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必须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和试卷一起立即交学院(部),考场记录表由学院(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对已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监考教师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收缴、保存违纪或作弊证据,将其带离考场处理,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准备好后续处理所需材料,以书面形式客观、清楚说明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经两位及以上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后,迅速上报学生所在学院(部),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学院(部)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学院(部)组织的考试进行监督。

五、补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缓考课程可参加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每门课程考试补考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五条补考工作由各学院(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补考的监考、阅卷等工作要求与正常考试一致。

六、考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和纪律处分。对考生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考生的纪律处分,记过及以下的处分材料由学院(部)负责归档。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归档。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考场内或考试机构禁止范围内逗留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2.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3.考试不服从老师安排,言语行为侮辱监考老师者;

4.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两次作弊或作弊与违纪各一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考试禁止带入的

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偷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偷看、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者;

5.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学生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被发现后,销毁违纪或作弊证据,不配合调查,无理取闹,干扰阻碍调查取证的,依规从严处理。

第三十一条考试违纪或作弊以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的认定为准。

七、阅卷工作

第三十二条考试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将试卷及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及时交阅卷教师进行批阅评分。

第三十三条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及时评定成绩,不得随意扣分、加分。

第三十四条教师阅卷结束后,与平时成绩进行总评,得出总评成绩,并录入青书平台,同时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最后连同试卷一起交学院(部)。实考试卷由学院(部)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一年,但若有遗留问题,则要保留到该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为止。

第三十五条教师在阅卷过程中,严禁学生查卷查分。学生成绩由各学院(部)在考试工作全部结束后统一向学生发布。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校外教学点的考试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