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部及已经与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的各教学站(点)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各教学站(点)招生工作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指导下进行。要端正招生指导思想,重视招生纪律,严格执行各级招生政策,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
二、招生宣传
第四条招生简章是学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
第五条招生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有欺骗、隐瞒、模糊的表述。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编制学校各年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拟定招生简章、发布招生信息。招生简章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相关说明、联系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七条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要求进行招生,广泛宣传招生政策。严禁委托中介或个人进行招生。
第八条各教学站(点)制作的招生宣传资料必须严格以当年有关招生政策和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招生简章为依据,且经继续教育学院审定通过后方能发布。
第九条各教学站(点)不得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委托中介招生,不得作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超出学院招生简章范围的承诺。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计划编制
第十条成人高等教育的年度招生计划,应以教育部每年编报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政策和原则为指导,根据市场需求、生源预测和学校的办学条件,经继续教育学院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各教学站(点)必须在每年五月份前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如实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当年度招生计划,拟招生专业、层次及各专业招生规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各教学站(点)办学能力和人才培养工作效果安排各教学站点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各教学站(点)各招生专业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 10人。如实际录取人数低于10人,可以动员学生转入本站点相近专业,或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协调,将学员转入其他相关教学站点或学校本部就读。
四、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新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遵守上级部门下达的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及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由继续教育学院派出的招生录取工作组具体完成录取各阶段、各环节的任务。任何教学站(点)不得代表学院进行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录取工作组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录取期间,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录取工作场所。录取过程由学院纪检委员全程监督。录取批次、录取时间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在录取过程中,应严格国家规定的招生政策、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录取方案择优录取,即对进入投档线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分数的先后次序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专业对相关科目的要求,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录取结束后,及时将录取通知书发放到学员本人,不得将录取通知书扣留或由他人转交。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相关条款若与上级文件精神有不一致,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